广州市花都区珠宝商会行规行约
为进一步提升珠宝行业优势,做强做大珠宝产业,提高花都珠宝在全国乃至世界上的知名度,维护珠宝行业的合法权益,为打造中华珠宝之都做出积极贡献,为此特制定珠宝行业行规行约(以下简称规约),共十条。
第一条 本规约是建立企业自律性机制,规范珠宝行业生产、经营行为,是实现行业自律的重要依据。
第二条 广州市花都区珠宝商会理事会负责行业规约的监督、检查。会员企业必须认真自觉遵守。
第三条 珠宝商会行业道德是文明经商、礼貌待客;尊重知识,爱护人才;科学管理、文明生产;公平交易、讲究诚信;团结协作、共谋发展。
第四条 会员企业必须建立合理的人才流动和劳动用工保护措施,不得互相挖人才(包括职工),企业之间人员调济必须协商一致,在给予合理补偿后,方可调济。对擅自跳槽的技术人员和员工,企业报商会备案,予以公布,其他会员企业不得录用。
第五条 积极参与市场竞争,商会牵头根据多数会员的要求,可制订一些产品的指导价格及最低保护价格,会员企业之间不得低价倾销,恶意竞争。
第六条 严格实行知识产权保护。一旦发现假冒仿制侵权行为的,由商会向侵权者发出书面警告,提出处理意见,限期改正,否则移交司法部门依法处理。
第七条 为会员企业提供技术培训服务、信息发布等服务,达到资源共享。
第八条 坚决保护会员企业正当权益,当会员企业在生产、经营、对外贸易活动中,受到权益侵犯,由商会出面协调处理,依法参与维权诉讼。在国际贸易中,代表成员企业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反倾销调查,采取保障措施申请,参与反倾销应诉,依法维权。
第九条 对会员企业有违规违约行为的,商会及时组织调查了解,提出处理意见,报商会理事会裁定。理事会根据其性质,一是批评教育,限期改正;二是赔偿损失;三是对屡教不改的采取行业内部通报和网上公布及新闻媒体曝光,并取消会员资格,必要时建议政府相关部门给予吊销(生产、经营)执照等处罚,涉及违法行为的,依法起诉,以维护规约的严肃性。
第十条 本规约经会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,即日实施。本规约解释权归广州市花都区珠宝商会理事会,如有不符合国家政策法规的,以国家政府法规为准。